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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潜水队的组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的规定:潜水从业单位应根据不同潜水方式,组成潜水作业队。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3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2名:水面供气潜水不得少于5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3 名;混合气潜水不得少于7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4名;饱和潜水不得少于IO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6名。
4.6 潜水任务的布置
4.6.1 进行水下作业之前,应向潜水队员简单介绍以下内容:
1.正要着手执行的任务
2.该潜水方式的安全程序
3.任何可能影响到水下作业安全的危害或环境状况
4.为适合本潜水作业对既定作业程序所做的任何调整
4.6.2 每次潜水前,潜水员应当报告和记录身体状况,如果身体存在异常情况,则不适宜潜水。
4.7 终止潜水的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潜水工作必须终止:
1.潜水监督或现场主管要求终止
2.潜水员要求终止
3.潜水员不能正确地获取其他潜水队员的信号或通讯中断
4.通讯中断,且在潜水员、照料员、潜水监督和航潜人员、船舶操纵人员之间不可能很快重新建立联系
5.潜水员开始使用自携应急气源或来自潜水站的应急气源
4.8 潜水后程序
4.8.1 每次潜水之后,潜水监督应向潜水员:
1.询问有关身体状况
2.要求报告任何身体上的不适或异常生理反应,包括减压病或肺气压伤的症状。
3.告知待命减压舱的位置
4 告诫潜水后飞行的潜在危险
5.告诫潜水结束立即从潜水场所到更高海拔地区旅行的潜在危险
4.8.2 在完成一次超过不减压时间/深度限制的潜水之后,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令潜水员保持清醒,并在减压舱旁留观至少1小时
2 需要超过2小时车程才能到达减压舱的潜水员再留观5小时
3.告诫潜水员在下述情况下,潜水后飞行的危险性(紧急情况时,飞行高度应控制在610米以下):
(1)不需要减压潜水后12小时以内
(2)需要减压的潜水减压后24小时以内
(3)饱和潜水减压后48小时以内
4.8.3 在任何一次可能导致减压病的潜水之后,必须首先向有资格的潜水医生咨 询,并获得同意后,方可空运治疗。
4.9 水下作业的危险性
4.9.1 执行潜水作业任务时必须注意:作业开始与结束时间,附近可能有影响潜水作业或危及潜水作业人员的活动,如水下爆破、水面船舶航行以及在潜水作业区上方的吊放作业等活动。
4.9.2 作业区附近存在任何种可能危及滴水员就支持人员的活动和情况时,不得进潜水作业。
4.9.3 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违背潜水员的意愿,而要求其潜水。
4.10 水下风险情况
在执行任何水下作业任务前,应该进行潜水作业安全分析,已确定水下作业的危害,水下作业危害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
1.潜水员发生绞缠或羁绊的潜在危险
2.压力差的危害,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
(1)水下排放、吸泥、入水口、水泵、泄水道、吸水口或水道阀门等
(2)任何一个使潜水员暴露于压力差的行为
3.锁定和标识有危害能量释放的设施和区域,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
(1)运转的阴极保护装置、高强渡声纳、螺旋桨、水泵、船舶或其它机械设备,对其疏忽大意的操作会给潜水员带来危险。
(2)在开始下水前,所有上述设备应该停止运转,并锁定和标识。
4.在污染的水中潜水,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
(1)化学、微生物或放射性污染
(2)任何对潜水员的过热或毒性威胁
5.局限的入口通道。潜水员进入管道、通道、沉船或其它类似封闭的或局限的 结构(水下居住舱除外),应该做到:
(1)在入口处应设有一名水下照料潜水员负责照料
(2)配备有足量的潜水员自携应急呼吸气源
6.涉及爆炸物的作业
4.11 暂时不适宜潜水的情况
潜水员有下述情况时 ,不宜进行潜水或暴露在高气压条件下,可会影响其健康,或不能安全执行特定的潜水任务。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感冒、酒精中毒、药物作用、呼吸道或中耳疾病、皮肤或外耳感染、过度疲劳、或感情抑郁等。在做出下潜决定之前,必须询问潜水员的意见。除了治疗之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潜水员的意愿,强令其进行潜水或暴露在高气压条件下。
4.12 系统、设备及工具的检查
4.12.1 在潜水或其它水下作业开始之前,工作人员应按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确保所有在潜水中所使用的作业系统、设备、工具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而且应与第3章节(“潜水装备与系统”)中的要求相一致,并适合作业任务。
4.12.2 应该派专人负责对于水下作业的设备、装具和工具,进行每日的检查和整个潜水过程中的监控。
4.12.3 潜水作业前,满水员必须检查个人装具,并确认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潜水监督或他的指定代理人应该要求每一个潜水员在入水前检查自己的装具。
4.13 入水和出水
潜水作业平台必须配有供潜水员安全入水和 l出水的设备 ,如潜水梯 、减压架或其 它相应的设备。如使用潜水梯,潜水梯下端至少应入水 l米。此外 ,入水与出水的方法应满足营救的需要。在某些场合,如果潜水站的位置与水面之间的距离大于 3米,应建议使用减压架或其它适宜的设备供潜水员出入水。
4.14 减压舱
4.1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的规定,潜水深度大于 24 米或减压时间超过20分钟、在水下不能安全减压时,潜水现场应备有减压舱。
4.14.2 在作业展开之前,应在周密进行作业安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配备减 压舱。对此,应该考虑的事项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
1.潜水位置应靠近已知和确定的减压舱,该减压舱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2.多天或重复潜水作业;
3.潜水员有潜在的伤病;
4.潜在的可导致潜水员减压不足的其它危险因素;
5.航潜作业;
6.偏远地区。
4.15 热暴露
预防措施应能保护潜水员和水面人员作业时不被异常的热暴露所损害,并且保持 适宜的热平衡 。
4.16 待命潜水员
每个潜水队至少有一名成员被指定为待命潜水员,能在潜水监督发出指令时随时入水。
在作业开始前,应该对待命潜水员的装具的性能进行充分地校验,使之保持良好的备便状态,直至潜水作业完成。鉴于待命潜水员随时可能入水,因此,应该完成所有的入水前水面检查,确保呼吸气气源充足、应急救援能力完备和和通讯系统畅通等。
4.17 警告标示
在允许水上运输的潜水作业区域,周围应设有提示来往船舶此地已开展潜水作业的的醒目信号,这些信号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信号标志、灯光、旗帜或公告等。
4.18 应急呼吸气源
4.18.1 除某些重潜水外,所有潜水作业人员必须自携应急呼吸气源。
4.18.2 潜水员携带的应急呼吸气源应符合生理学要求,且应急呼吸气量与潜水深度相适宜。
4.18.3 潜水员携带的应急气源必须有一个提醒潜水员“应急气源已开启”的明确标示,该标示的显示需潜水员打开一个阀门、一个可见的信号装置、或任何一种相应的装置。
4.18.4 潜水员携带的应急呼吸气量必须能使潜水员从潜水的最大深度到达水面(包括所要求的水下减压),或到达另外一个可供呼吸的气源,或者可以支持到待命潜水员送来另外的呼吸气气源。
耗气量的计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98-2003《潜水员供气量》为准。
4.18.5 无论何时,一旦应急气源失灵,潜水员必须立即终止作业。
4.19 通讯
在潜水现场,除自携式水下呼吸器潜水外,潜水员与潜水监督所在的潜水站之间应该配备性能良好的双向语音通讯系统。
4.20 潜水从业单位的潜水记录
每个潜水从业单位应该建立和保存每位潜水员的潜水记录。潜水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单位名称和地址
(2)潜水作业地点、时间和日期
(3)潜水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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